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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门峡市公安局
关于对互联网联网单位进行备案的
通
知
各互联网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、联网单位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规定: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)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根据规定,对我市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
备案单位:
1、
使用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(含私网固定IP地址用户)。
2、
使用ADSL、没有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。
3、
使用宽带方式、没有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。
4、
在本地建立网站(网页)的单位。
5、
主机托管在本地或异地的单位。
二、
备案时间:
各单位必须在六月三十日前,按规定填写《备案表》,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进行备案。
三、
要求:
1、
各联网单位无论以前是否办理过备案手续,都必须按新备案表重新进行备案。
2、
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,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备案工作。
3、
对瞒报、少报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的单位,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。
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
附:1、互联网服务单位(ISP、ICP)、固定IP地址的联网单位用户备案表
2、ADSL单位用户、无固定IP的宽带用户备案表
3、网站(网页)、托管主机单位备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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