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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门峡市公安局

关于对互联网联网单位进行备案的

   

各互联网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、联网单位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规定: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(包括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)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根据规定,对我市互联网联网单位备案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    备案单位:

1、         使用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(含私网固定IP地址用户)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 使用ADSL、没有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 使用宽带方式、没有固定IP地址的单位用户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 在本地建立网站(网页)的单位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 主机托管在本地或异地的单位。

二、    备案时间:

各单位必须在六月三十日前,按规定填写《备案表》,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进行备案。

三、    要求:

1、         各联网单位无论以前是否办理过备案手续,都必须按新备案表重新进行备案。

2、    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,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备案工作。

3、     对瞒报、少报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的单位,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。

 

 

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

 

附:1互联网服务单位(ISP、ICP)、固定IP地址的联网单位用户备案表

    2、ADSL单位用户、无固定IP的宽带用户备案表

3、网站(网页)、托管主机单位备案表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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